青岛办理个体户需要哪些材料:一分钟带你了解

 发表于 2023年11月15日  浏览:

一、所需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 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证件相片一张;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 办理地点:各个辖区工商所。
2. 名称预先核准: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无字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可无需提交;予以核准的,1个工作日内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提交申请资料:需要提交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可以在合肥市工商局网站免费下载。
4. 工商部门受理、审核、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但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5. 核发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意事项

1. 合肥市户口登记在所投资经营场所(不含住宅)为同一地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成员,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将户口进行“市内迁移”。迁移到经营场所后,如果经营者从事的是特殊行业或行政许可要求必须“本人”在现场的,经营者应按要求本人到场履行相关手续。
2. 合肥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同一地址共同生活居住的,可以申请设立“一户多宅”经营场所。对于同一地址有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应按各自投资比例申请办理“一户多宅”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屋所有人为同一人的,经营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将该房屋地址作为多个经营场所的共同地址。
3. 合肥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的房屋地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经营场所证明:建设单位出具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证明文件;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证明文件;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所在地证明;其他房屋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且无偿提供的证明等。经营者持有的房屋地址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无需提交上述材料。
4. 合肥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含自住房),但已取得该房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房屋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但经营食品、药品、餐饮服务等业务应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5. 合肥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含自住房),但该房屋已出租(或部分出租)给其他经营者且经该经营者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并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可以申请将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同一地址有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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