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行保护距离要求详解)

 发表于 2024年01月10日  浏览:

LXDR-2023-0300001

莱西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莱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

为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莱西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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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莱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莱西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莱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立。莱西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布局规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莱西市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具体规定相关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为防止市场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莱西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莱西市行政区划情况,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民小区、综合商贸城(市场)等区域市场单元类型。

第六条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地址且与经营者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表现为面向公众经营、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相连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不论是否相分离,均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且用途为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需核验申请人是否拥有合法使用权。属自有房屋的,申请人需出示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于租用房屋的,需出示租用房屋一年以上期限(申办之日起到租赁期届满止)的有效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内应专门经营卷烟的区域及柜台,并与其他商品分开陈列;

(五)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有明确***的经营地址,否则,视为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

第七条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镇街道间隔距离,同侧可行间隔距离100米以上、不同侧可行间隔距离200米以上;

(二)居民小区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总数不超过3个;

(三)150户以下的行政村(自然村)不设零售点;15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行政村(自然村),每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各零售点间可行间隔距离100米以上;公路(含国道、省道及联接城乡、乡村、工矿企业的各种公路,下同)两侧的经营场所,与行政村(自然村)最近的住房间隔距离在2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依据行政村(自然村)的零售点布局标准;

(四)公路(范围同本条第(三)项)沿线区域,不属于本条前三项规定区域的,间隔距离500米以上;

(五)综合商贸城(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的数量为5个以下,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六)政府统一规定的邮政报刊亭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零售点在间隔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二级以上)、低保户、失业待业人员,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核查为本人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核查为本人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五)国家3A级以上景区、季节性旅游景点或为满足重大活动需要;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结合本地实际,经请示汇报后,认为可以办理的。

但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市场单元布局标准限制,但符合第(二)(三)(四)项情形时,所属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部队、政府等相关部门认定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以退伍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核查为本人经营的;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交通等候室;

(四)部队营区、监狱、大专院校等内部的;

(五)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发证机关辖区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歇业后6个月内本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七)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关于几类经营场所位置的界定

(一)经营场所为临街门头房且房屋与小区相连,则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二)经营场所位于行政村(自然村)内部的主街道,则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项之规定;

(三)经营场所位于行政村(自然村)内部的小区,则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控烟履约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在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所有出入通道口周边直线距离200米以内的(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类、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类、放射性类、医疗医药类,住所、仓储、生产两个以上在同一空间内以及森林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内的,如:主营烟花爆竹、农药化肥、油漆涂料、润滑油、化妆品、假发睫毛制品、生鲜产品、调味品的场所;

()在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的;

()经营场所没有具体门牌地址或道路名称及编号的;

()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内、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如母婴用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宾馆、酒店、饭店、熟食店、台球厅、网吧游戏、练歌房(夜总会)、酒吧、棋牌室、麻将馆、茶室(茶庄)、会所、化妆洗涤、药妆医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洗浴足疗、仪器珠宝、家电家具、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书店、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花卉水果、婚丧祭祀、棋牌茶楼、渔具水产、旅行服务、餐饮小吃、蛋糕烘焙、通信器材、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建筑装潢、粮油散酒、报刊、托管培训、礼品回收等;

()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及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地下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平层车库及封闭管理的写字楼、商住楼等二楼以上区域的;

()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临时建筑、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违章建筑以及纳入政府拆迁规定区域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亭、公厕)等;

(十一)其他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或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三)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四)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五)限制烟草专卖服务或执法人员正常出入,不能履行监管职责及服务义务的场所;

(十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七)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通道周边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的;

(三)实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三)行业上级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四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招生对象含未成年人的学校。幼儿园是指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说明:

(一)“住所”,是指房屋权属性质为住宅的场所以及实际形成居住生活的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平层且全开放,不包含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生活住所和商业楼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商场除外)等。

(二)“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并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仓储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四)“城镇街道”,是指莱西市城区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

(五)“可行间隔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从出发点起算至测量点径直行走的线路距离,如遇隔离带等情形在符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间隔距离”是指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多个出入口的,以相邻零售点最短距离的出入口为准)中心点到相邻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最近通道中心点的最短距离。

(六)“经营面积”,是指用于实际对顾客开放的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含办公、仓储和生活场所,不包含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占用的面积)。

(七)“经营场所地址”,是指该经营场所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地址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适当放宽”不得低于数量、间隔距离设置标准的30%。专业烟酒店之间以及综合性商贸城(市场)、中小学、幼儿园的间隔距离不适用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文件有新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莱西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8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17日。202163日莱西市烟草专卖局公布实施的《莱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西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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