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大额个体工商户有什么优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发表于 2023年02月14日  浏览:

很多人留言咨询个体工商户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今天给大家总结了一下。有需要的老板,请速速收藏起来~

增值税

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六税两费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其中,六税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1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政策执行期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社保相关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

1.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执行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特殊人群税收减免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人群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随军家属创业税费扣减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转业干部创业税费扣减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创业税费扣减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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